诈骗犯的刑事责任有哪些
2007年4月,经熟人介绍,曾某与被告人李某结识。因听说被告人李某承包了湖南省益阳市高新区某处的安置房建设工程,曾某感觉有利可图,故拜托被告人李某帮忙从安置户手中购买便宜的门面和住房,并能够保证手续齐全。被告人李某对于所托之事承诺一定办好并收受了曾某的购房定金34。5万。2008年12月,被告人李某又以相同的手法骗取了熊某购房定金9万元。2009年7月,在曾某的一再催促下,被告人李某退还定金5。5万元。等到约定交房期限来临且经再三催促,被告人李某交不出房时,曾某、熊某方知自己上当受骗。经核查,被告人李某共诈骗金额为38万元。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巨额财物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法院以犯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3万元,剥夺政治权利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