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娱乐场所为掩护实施犯罪行为
2003年以来,为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邱某、张某、白某(在逃)、索某、马某(在逃)等人逐渐组成了以被告人余某1、余某2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据悉,该团伙开设娱乐场所为掩护,以暴力威胁为手段,组织、容留妇女卖淫,赌博、敲诈勒索,大肆攫取不义之财,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了那曲地区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黑社会犯罪如何量刑
西藏自治区那曲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一审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组织卖淫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赌博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余某1、余某2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其他21名团伙成员不同程度的处罚。据悉,此案为西藏审判的首例重大涉黑案件。
一审判决后,23名被告不服,并上诉至西藏自治区那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那曲地区中级法院经过审理,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