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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妻擅改女儿姓 前夫不满讨说法

123发布时间:2018年3月29日 河南郑州专业资深著名刑事辩护律师  
案情回放:张某与吴某(女)因夫妻感情不和而打起了离婚官司,法院在调解和好无望的情况下,依法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婚生女张丹丹随吴某生活,张某每月负担小孩抚育费800元。2009年8月,吴某经人介绍与本镇男青年王某结婚。吴某便单方面擅自将孩子的姓氏更改为其再婚丈夫王某的姓氏,即将“张丹丹”变更为“王丹丹”。2010年4月,张某获悉这一情况后,对其女儿的改姓十分不满,认为吴某未经自己同意,擅自更改女儿的姓氏,侵犯了自己的监护权,要求吴某将孩子的姓氏恢复为原姓氏,但遭到吴某的拒绝。吴某能否擅自更改孩子的姓氏呢
检察官说法:《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前提条件是公民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本案中未成年人张丹丹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变更姓名时,必须得到监护人的同意。张某和吴某共同作为张丹丹的监护人,在她变更姓名的问题上享有平等的权利,所以,任何一方变更子女姓名时,都要征得对方的同意。吴某未经张某同意,擅自更改女儿姓氏是欠缺法律依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九条规定:“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张某有权要求吴某恢复女儿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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