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农民敲诈勒索工地承包商
河南省固始县农民王某1、王某2、黄某和葛某某四人向某建筑工地提供砂石,2012年6月12日,四人以工地未全部使用其提供的砂石为由,从工程承包人赵某某处威胁索取到现金8000元。6月25日,四人又来到该工地,以同样的借口从另一工程承包人吴某某处索要得到现金20000元。案发后,赃款已全部退还受害人。
自首如何认定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1、葛某某、王某2、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等手段强行索要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黄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全部退还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
2013年3月22日,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王某1、葛某某、王某2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