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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霸王油”致他人死亡该如何判刑?

123发布时间:2015年3月24日 河南郑州专业资深著名刑事辩护律师  

加“霸王油”致他人死亡

2007年1月18日晚,被告人刘某某伙同翁某某驾驶轿车至广东省惠东县平山镇黄排加油站加油。两人预谋加“霸王油”并事先将轿车牌照用“百年好合”的红纸阻挡。当加油员受害人田某某(女)为被告人刘某某的汽车加注进价值209.95元的汽油后索要油款时,被告人刘某某突然启动汽车快速离开加油站。不料受害人田某某马上抓住轿车车窗玻璃,大声高喊寻求帮助。为摆脱受害人的纠缠,被告人刘某某、翁某某用手使劲掰开、捶打受害人双手并拖至黄排桥路段,受害人田某某抛摔出去撞地倒下,当场死亡。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翁某某投案自首。该起“加霸王油”致他人死亡案在广东省惠州市曾一度引起轰动。

公诉机关认为,刘某某、翁某某用掰手、捶打他人双手并驾驶车辆拖拉他人行驶等暴力手段,劫取财物、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抢劫致人死亡如何量刑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犯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翁某某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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