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详细

一起敲诈勒索案辩护词

123发布时间:2014年12月5日 河南郑州专业资深著名刑事辩护律师  
依据《刑事诉讼法》及《律师法》的相关规定,河南正商律师事务所接受蔡某妻子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贵院受理蔡某涉嫌敲诈勒索一案中被告人蔡某的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辩护人接受委托后,通过庭前仔细查阅读卷宗,会见了被告人,并通过今天的开庭审理,我对案件有了更深入的了解,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考虑:一、对被告人蔡某构成敲诈勒索罪不持异议; 二、对被告人蔡某的量刑意见 1、主观方面,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配合办案人员办案,当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试行)》本实施细则自2 01 0年1 0月1日起试行(十)敲诈勒索犯罪1 6、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本案中被告人蔡某能够当庭认罪,悔罪态度好,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2、被告人蔡某及其家属愿意退余下赃款,并愿意缴纳罚金2万元,案前部分赃款已追回。依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试行)》本实施细则自2 01 0年1 0月1日起试行(十)敲诈勒索犯罪1 8、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弥补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比例。 (2)主动部分退赃、退赔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 0%以下;被动部分退赃、退赔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本案中被告人蔡某及其亲属能够及时退回所得赃款,对被害人进行积极赔偿。根据先关法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3、从犯罪动机来看,被告人家庭经济非常困难,犯罪是生活所迫,主观恶意小,可以从轻。被告人家境困难,母亲年迈,父亲于2011年7月11日因病去世,去世前得肾积水、高血压等多种疾病,花去大量的医药费,病历本按照当地风俗去世时已经都烧掉;妻子温某没有工作,2006年2月得口腔癌在福建医科大学作手术花去几万元;三个孩子都是未成年人,年小尚幼,小女儿4岁多一点,最小的儿子才两岁多;家庭需要被告人承担照顾妻子儿女,赡养老人的责任。被告人在父亲于2011年7月去世后,成为家庭的顶梁柱,迫于生活,犯罪动机不恶劣,依据我国刑法的“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宽严相济”基本原则,恳请合议庭给被告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从轻处罚。综上所述,被告人的行为虽构成犯罪,但主观恶性不深,犯罪动机不恶劣,悔罪态度较好,对社会的危害性相对较轻,犯罪产生的后果也相对较轻.因此恳请法庭依据我国刑法“罪刑相适应”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宽严相济”的基本原则,本着“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政策,以改造犯罪分子为目的,及考虑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关心。建议对被告人蔡某在三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量刑! 以上辩护意见请予参考! 此致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辩护人:河南正商律师事务所王丽律师 2013年5月9日附录:证据目录 1、蔡某父亲死亡证明 2、蔡某妻子病历本 3、蔡某家庭户口本复印件一份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郑州专业资深著名刑事辩护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253527607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