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中单位负责人的责任认定
——林xx等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
关键词:重大劳动安全事故单位负责人自首责任
【案 由】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审判法院】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06)刑字第136号
【审级程序】第一审程序
【判决日期】2007年10月19日
【公诉机关】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xx、洪xx、林xx
【权威收录】国家法官学院《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8年刑事审判案例卷 裁判规则:
厂矿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提出后,仍不采取措 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应由单位负责人承 担责任。
基本案情:
被告人洪xx、林xx与他人共同出资成立石料场,洪xx聘请被告人林 xx为石料场一场矿长,与其共同负责开采管理。同时为爆破公司的法定代 理人林xx与石料场签订《采石场爆破合同》,就开采设计、爆破方案等作出 约定。安监部门多次向石料场和爆破公司发出书面整改要求,提出石料场开 釆方法、设施环境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林xx和洪xx收到指令书后,未进行 彻底清理的情况下,仍继续违章开采。由林xx现场指挥,实施爆破前的风钻 作业时,边坡滑落,石料场两风钻工和爆破公司监炮员被土石方掩埋。事故发 生后,被告人洪xx、林xx向有关单位报告了发生的事故,并组织抢救。安 监部门认定三被告人均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三被告人已和被害人家属 达成民事赔偿协议。
争议要点:
三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栽判理由: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指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 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被告人林xx、洪xx、林xx分别作为矿山的经营者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经有关部门提出企业劳动安全设施、开采方式不符合国家规定后,对事故 隐患仍不采取有效措施,甚至仍继续违章开采、爆破扩大安全隐患,因而发生 三人死亡的重大伤亡事故并均应负直接责任。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 事故罪。三被告人案发后均能主动配合调査、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 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三被告人能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抢救并积极赔 偿三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与三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具有真诚的 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 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 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 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 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 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三十五条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 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 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 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