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有一位“天下说法”粉丝给我发来私信,反映在江西某地召开的“返赃大会”。多年前见过公捕大会、公判大会,以为这种与法治背道而驰的活动现在已经绝迹。没想到在疫情如此严重的情况下,有些地方不仅搞大规模群众聚集,而且在法院尚未开庭时大张旗鼓地进行“返赃”,让人有时空错位之感。
因为没有见过抓捕嫌疑人时的场景,我不评价当时采取强制措施和搜查时的违法行为,单单就没有经过法院判决就召开返赃大会,依据为何,我很困惑。我在网上搜了一些媒体报道的“退赃”、“返赃”大会,基本上都是盗窃案或者电信诈骗案中,对经过司法判决的赃款赃物进行集中返还给受害人的一次法制宣传教育。像涉黑涉恶案件尚未开庭就开返赃大会还是首创,而且公检法领导还都参加了。
赃款赃物是指违法犯罪分子违法犯罪所得的一切财物。对于赃款处理的法律规定,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单,随案移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既然在法院判决有罪之前,任何人都是无罪的,那从逻辑上讲,在法院判决认定为赃物之前,公安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都不能随意处置。
多年前,我在湖南株洲曾办过一起涉黑案件,也是涉及民间借贷的。曾为债权人的被告人被扣上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近十个罪名。一审打掉六个罪名,留下领导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三个罪名,二审又艰难打掉涉黑,以剩下的两个罪名“实报实销”。按照终审判决,公安机关扣押冻结的两亿资产不得不解封。
我清楚地记得,当年我跟获释的被告人去公安机关要求解封资产时,他们推三阻四,过了半个多月才办理,因为有些资产在过去的三年时间里已经被动过。他们以为这些资产肯定会被没收,所以自行做了处置,没想到最终法院判决不构成涉黑,资产也得全部解封。同理,如果江西九江某县的这个案件最终被判无罪或者轻罪,这些被提前处置的资产怎么复原?
也许有人会说,这种案件肯定会判有罪,所以办案机关才有胆量提前处置涉案资产,及时返还给被害人不好吗?那我建议,公安机关以后抓到犯罪嫌疑人直接枪毙,没收财产,也别要检察院、法院了。以后借钱不用还,老赖都是受害人,打土豪分田地,多爽啊。法治,要什么法治啊?!
在疫情防控的大旗下,有些地方确实存在以令代法,不顾程序,践踏人性的事情;同样,在扫黑除恶的政治高压下,公检法也存在政治先行,枉顾法治的极端做法。抗疫三年过去了,回想起过去的一些做法,很多人觉得荒唐。扫黑除恶三年过去了,刑事司法领域一些极端的做法却并没有停止,反而变成了常态化。这种“返赃大会”,也许不是第一次,也不会是最后一次。
什么是法治?法治其实就是规则之治。在法律人的心中,首先得有一部经过广泛讨论而制定的良法,然后按照既定的规则去执行,不因某个人的意志去破坏它。不仅是老百姓守法,执法者更应该守法,所有的权力都受到监督。正是严格的程序而不是恣意的人治,决定了法治的程度。如果抛弃程序,曲解法律,急功近利,为求结果不择手段,就别提依法治国了。丢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