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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标点符号可能造成冤案

123发布时间:2022年3月16日 河南郑州专业资深著名刑事辩护律师  

刑事诉讼,关乎一个人的生命和自由,依法搜查所获取的物证、书证往往在刑事案件中起到关键性的作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款的规定,搜查笔录或者扣押物品清单上没有侦查人员、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签名属于瑕疵证据,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对物证、书证的来源、收集程序有疑问,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该物证、书证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足见只有在合法搜查的前提下收集的物证、书证才应当被法院采纳,作为定案的依据。


在刑事诉讼中关于搜查的规定,分别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而《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均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严格依照办案程序规范办案,保证办案质量而制定的,但这些规则却在有意无意的改变和突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搜查应当遵循的程序规范,甚至给办案单位错误的引导,如不尽快进行修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极有可能因为一个标点符号的错误冤枉到无辜的群众,具体规定如下:

笔者经过对比后发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是: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家属”二字后面使用的是“逗号”;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是: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该条规定中“家属”后面使用的也是“逗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是: 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家属”二字后面使用的是“顿号”;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是: 搜查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检察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该条规定中“家属”二字后面使用的也是“顿号”。

《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二十条规定的是: 进行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家属”二字后面使用的是“顿号”;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的是: 搜查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该条规定中“家属”后面使用的却是“逗号”。

笔者认为:逗号和顿号的使用在上述法律规范中的有着明显不同的作用,顿号表示并列词语之间和序次语之后的停顿。顿号表示的是短语内部的结构关系,而逗号表示的是句子内部的结构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搜查时,除两名侦查人员在场外,一般情况下还需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见证人这两种人在场,且在搜查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是三种身份的人,即:侦查人员、被搜查人、见证人。这里的家属等同于代表被搜查人身份,邻居等同于代表见证人身份。而《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中在“家属”二字后面均使用“顿号”相当于在进行搜查时除侦查人员在场外,被搜查人或者家属与邻居或者见证人有其一在场即可;明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相违背,有纵容违法办案和扩大权利之嫌,客观上可能造成使被搜查人或者家属不在场,只有侦查人员和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搜查和所做的搜查笔录被广大检察干警认为是合法的。《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同样存在这样的问题,使侦查人员认为只要有见证人在场,被搜查人或者家属不在场的搜查也是合法的,当然被搜查人或者家属在逃的除外,但公安部制定的规则中又要求搜查笔录中三种身份的人签名或者盖章,明显前后矛盾。


笔者宁愿相信《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九条和《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二十条规定中“家属”后面使用的“顿号”是两机关在制定规则时的笔误,也不愿意相信是两机关在制定规则时的故意而为。要知道,如果是故意而为之,则明显改变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搜查程序的立法原意,极有可能误导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的侦查行为,如确属笔误,应尽快改之,以免违法搜查造成的毒树之果。


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大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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