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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省医疗卫生单位药品等采购活动中共同

123发布时间:2016年4月13日 河南郑州专业资深著名刑事辩护律师  

发文单位:湖南省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卫生厅

文  号:湘检会[2002]4号

发布日期:2002-9-3

执行日期:2002-9-3
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卫生局:
  近几年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深入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切实加强行业作风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各级检察机关与卫生行政部门紧密合作,在卫生系统积极开展职务犯罪预防,也探索出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但是,由于多种原因,少数地方、少数单位医药购销不正之风依然存在,医疗卫生单位从事公务人员在药品(包括设备、器械、材料等)采购活动中收受贿赂的职务犯罪案件仍有发生。这些问题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和卫生管理秩序。为深入贯彻中央关于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精神,有效遏制医药采购等活动中的职务犯罪,进一步规范医疗卫生秩序,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省委有关文件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国家卫生部等部委联合文件精神,省人民检察院和省卫生厅研究决定,在全省医疗卫生单位药品等采购活动中共同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执行党纪国法,健全落实制度措施
  各级医疗卫生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教育管理,督促医务人员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党纪政纪、卫生管理规程与制度,严禁利用职务之便,在药品等采购活动中非法收受有关单位和个人以各种名义所送的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支付凭证等财物。要积极推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医药费用日清单制度、病人选医生、选医院制度和院(所、站、中心、校)务公开制度,完善行业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措施,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对容易引发、诱发职务犯罪的关键岗位、关键环节和关键人员,尤其是要强化防范措施,堵塞漏洞,通过严明的纪律和严格的制度,铲除药品等采购活动中滋生职务犯罪的土壤和条件,从源头上抓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担负起行业管理的责任,指导医疗卫生单位抓好制度建设,督促其严格落实整治医药购销不正之风的各项制度措施,并加强监督检查,使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在卫生系统扎实有效地开展。
  各级检察机关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支持和配合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行政,协助卫生部门强化和落实有关规章制度。要通过办案中反映出来的新情况、新问题,主动配合有关单位健全药品采购等管理制度,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并协助抓好落实,坚决遏制在药品等采购活动中的职务犯罪。
  二、明确工作责任,加强协调配合
  检察机关和卫生部门既要根据各自的职能职责,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又要密切协作,加强配合,共同抓好药品等采购活动中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在工作中发现或者收到群众举报的相关职务犯罪线索,认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处理,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办。对不构成犯罪或者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回复意见,并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对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应当提出检察意见。在检察机关依法立案侦查相关职务犯罪案件中,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对于检察机关的依法侦查取证工作,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各级检察机关在办案中要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重点是查处利用行政管理权在药品等采购中收受贿赂的案件。对医师利用处方权收取药品等推销人员的好处问题,一般由卫生部门依纪依规处理。办案中要注意工作方法,维护医疗单位正常的医疗秩序、医疗安全和社会形象。要坚持为经济建设服务,在依法惩治职务犯罪的同时,依法保护医疗卫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各级检察机关和卫生行政部门要从有利于共同开展预防工作,增强预防工作合力和效果出发,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积极建立健全加强工作联系配合的机制和制度,推进预防网络建设。省人民检察院和省卫生厅将建立预防职务犯罪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省检察院和省卫生厅有关负责人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统一指导、协调全省卫生系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各级检察机关和卫生行政部门也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健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联系协调机制,使协调配合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提高防范、控制和发现、处理药品等采购中职务犯罪的能力和效率。
  三、重视交流信息,加强对策研究
  在加强预防网络建设的基础上,卫生行政部门要将与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密切相关的政策、措施、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及时向检察机关通报。检察机关也要就查办药品等采购中职务犯罪案件的情况,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并结合查办的案件情况,深入分析、研究和总结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特点、手段和变化规律与趋势,积极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供预防对策。
  针对药品等采购中职务犯罪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检察机关和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各自的专门人员,共同开展针对性、前瞻性的调查分析,研究从源头上预防职务犯罪的治本措施和对策。同时,要注意总结和推广各地开展预防职务犯罪方面的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有关规定、政策时,要充分考虑预防职务犯罪的要求,可以向检察机关征求意见;检察机关在研究、提出有关方面的预防对策和措施时,也可以请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论证或提供咨询意见。
  四、落实检察建议,加强宣传教育
  检察机关结合查办药品等采购中职务犯罪案件,提出有关预防职务犯罪内容的检察建议时,要注意提高检察建议的质量;增强其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并积极协助发案单位及时落实。在向发案单位提出检察建议时,应当同时抄送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并加强对检察建议落实情况的检查和回访。发案单位对检察建议提出的预防措施和对策要积极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和效果及时回复检察机关,发案单位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检察建议的落实要加强督促。提出的建议未及时落实而导致严重后果的,应当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相关责任。
  检察机关和卫生行政部门要大力宣传药品等采购中职务犯罪的危害性,宣传共同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及取得的经验;共同采取各种有效形式,加强对药品采购的有关负责人、经办人员、财务人员以及广大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法制教育、警示教育,增强他们的遵纪守法意识。在工作人员业务培训中,要将《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卫生部、省卫生厅关于严禁医疗卫生单位工作人员收受“红包”、回扣等一系列规定作为重要学习内容。各级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自身的资源优势,注意运用典型的职务犯罪案例,剖析犯罪原因及规律,采取各种形式配合卫生行政部门搞好警示教育,切实加强合作,共同做好预防职务犯罪的各项工作。
  各市、州人民检察院和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在执行本通知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各自的上级机关报告。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卫生厅
二00二年九月三日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卫生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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