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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他人专利罪

123发布时间:2014年12月22日 河南郑州专业资深著名刑事辩护律师  

假冒他人专利罪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它违反了《专利法》。

假冒他人专利罪的主体在《专利法》第63条的规定中,假冒他人专利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单位假冒他人专利的案件占有很大比例。同时,1993年2月22日通过的《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对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犯罪的犯罪主体由自然人扩大为自然人和单位。

在立法上确认单位可成为假冒他人专利罪的主体成为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正因为此,在新颁布的刑法第220条规定,单位犯第213条至第219条规定之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各该条的规定处罚。这就明确指出了假冒他人专利罪的犯罪主体由自然人和单位构成。自然人包括有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业者和无营业执照的个人。后者外延广泛,它包括一切有能力并已假冒他人专利的人。对于单位犯该罪的则采用双罚制处罚。

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1、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2、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3、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用权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4、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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