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晓东于2003年至2004年担任北京市平谷区医院副院长期间,在为本单位购进呼吸机、麻醉机等医疗器械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先后三次收受北京远东德尔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业务员赵某给付的回扣款人民币14万余元。
2006年10月31日,司法机关根据行贿人赵某的揭发检举,基本掌握杨晓东的受贿事实后,在平谷区纪律检查委员会找杨晓东谈话后,其交代了收受北京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回扣款人民币14万余元的基本事实。
一审判决后,杨晓东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杨晓东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北京市平谷区医院副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相关业务单位给付的回扣款,据为已有,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一审法院根据杨晓东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对扣押在案赃款的处置亦无不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