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犯罪】对金融犯罪分类之设想
在刑法立法中,我国立法者采取了混合分类法对金融犯罪进行了分类,既包含客体分类法,又包含有行为分类法。《刑法》对金融犯罪的规定体现在第三章第四、五两节——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和金融诈骗罪。这是我国刑事立法在建立科学的刑法分则体系方面的一个重大突破。然而,这种分类方法毕竟没有把一个标准贯彻到底,而是在对金融犯罪中采取了不同的分类标准。
在学理探讨上,我们不妨可以进行更多地探索,把金融犯罪按照是否需要犯罪结果为要件,将金融犯罪分为行为金融犯罪和结果金融犯罪。行为金融犯罪是指不需犯罪结果作为犯罪构成要件,只要实施一定的行为就可以构成的金融犯罪。行为金融犯罪的特征是行为的实施,不要求结果的产生。所以,在行为金融犯罪中,不要求结果的产生。
结果金融犯罪是指刑法规定需要以一定的结果作为构成要件,并以结果来认定既遂、未遂、中止等情形的金融犯罪。结果金融犯罪的特征就是必须要求具备一定的结果,并以结果来认定犯罪的既遂、未遂、中止。所以,在结果金融犯罪中,仅仅实施了行为还不构成犯罪,必须要求一定结果的出现。我国刑法规定的金融犯罪中,不属于行为金融犯罪的,就属于结果金融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