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牵连犯,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数罪必须出于一个犯罪目的
犯罪目的,是指行为人通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犯罪目的不同于犯罪构成中的主观方面的故意,在一个犯罪目的支配下实施的牵连犯罪行为,其故意内容可以不同,但都必须是故意。过失犯罪不成立牵连犯。
第二,必须实施了两个以上独立的犯罪行为
第二,必须实施了两个以上独立的犯罪行为且触犯不同的罪名。如果只有一个犯罪行为,即使触犯了不同罪名,也不是牵连犯而是想象竞合犯。
犯罪行为的个数可根据犯罪构成判断。触犯不同的罪名,既行为的异质性,也就是说,方法行为与目的行为、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是异质数罪。如只触犯同一罪名,是连续犯而不是牵连犯。
第三,数个犯罪行为须有牵连关系
牵连关系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具有方法与目的或原因与结果的密切联系。
如何认定牵连关系,学术界主要有主观说、客观说、折衷说三种观点。笔者认为这其中的要坚持主客观一致,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既要求牵连意图、又要求行为之间内在因果联系的折衷说比较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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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连犯的几种定义
我国刑法理论上对于牵连犯的定义至今仍不统一, 归纳起来大致主要以下几种定义:
其一, 牵连犯是实施某一犯罪行为, 其采取的方法或者产生的结果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
其二, 犯罪分子出于直接追求一个犯罪目的, 而犯罪的方法或结果又触犯其他罪名的, 叫牵连犯;
其三, 牵连犯是指犯一罪而其手段或结果的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的情况;
其四, 牵连犯是指犯罪人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 而其犯罪的方法或结果行为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
其五, 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即本罪) , 而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即他罪) 的犯罪形态。
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出于一个最终的犯罪目的实施了数个犯罪行为(目的行为、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而分别触犯不同罪名的犯罪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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