覃某、覃某益、覃某年是广西苍梧县六堡镇某村村民,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任意滥伐集体所有的林木121立方米,最终受到法律的惩罚。
2012年5月,身为村民小组组长的覃某,三次召集该组的户主召开会议,会议通过了将其本组集体所有的位于“喂竹”和“马冲”(地名)的林木砍伐后再造林的决议。覃某在未取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覃某益、覃某年等13人先后将位于“喂竹”和“马冲”两处地点的林木进行砍伐,并对上山砍伐林木的每人每天补贴100元。后经林业工程技术人员勾图测算,被砍伐的林木蓄积共计121立方米。
法院审理后认为,覃某、覃某益、覃某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在未取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任意滥伐集体所有的林木,林木蓄积达121立方米,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滥伐林木罪。鉴于三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及其家属已经退出滥伐林木的非法所得,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逐依法分别判处三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释法】
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这是破坏国家林业资源的一种犯罪行为,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及自然生态平衡,具有严重的危害性。
《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