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烧掉一棵挡路的小树,李某某在森林内“大意”点火引发森林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7千余元、林地过火面积达173亩。近日,大姚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结了这起因粗心大意引发的失火案,以失火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2年5月12日14时20分,家住大姚县石羊镇土枧槽村委会凹子村的被告人李某某,到本村殃草塘岭岗自己的田房喂猪时,欲将堆放在路边的木柴搬走,在搬运过程中,一蓬黑刺果树(一种带刺的灌木)挡住去路不便搬运,在砍伐不便的情况下,李某某就用随身携带的一次性液体打火机点燃黑刺果树欲将其烧掉,点燃后因风较大,火势向周围山林迅速蔓延,惶恐中李某某在尽力扑救无果的情况下向村委会、大姚县森林防火指挥中心报警,闻讯赶来的村民经过三个多小时的扑救才将火扑灭,及时避免了火灾进一步向林区和村庄蔓延的危险。后经大姚县森林公安局鉴定,该次火灾过火林地面积为173亩、造成直接经济损失7568.70元。
火灾发生后,在森林公安局调查期间,李某某如实向公安机关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法院根据李某某给社会造成的危害后果及其悔罪表现,遂作出上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李某某当庭表示愿认罪伏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