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的李某某,在出狱后重蹈覆辙,将贼手伸向了农村抽水房季节性使用变压器的铜芯,3个月内伙同他人疯狂作案8起,涉案金额高达1.8万元。近日,大姚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以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数罪并罚,决定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11年3月下旬,被告人李某某与王某某(另处)经预谋后,一起到大姚县金碧镇某村民小组,由李某某望风并协助王某某拆盗了下该村民小组抽水房季节性使用的一台50千伏安变压器的铜芯,二人将铜芯带至路边菜地里藏匿。次日,二人又将铜芯拆烧后由王桥姬销赃。李某某分得赃款800元。经鉴定,该被盗变压器价值人民币2000元。
2011年5月27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到大姚县某碧么村委会,由李某某望风并协助王某某拆盗了一石场上正在使用的一台80千伏安变压器的铜芯,二人将铜芯带至新街烟叶站后的山箐中藏匿。经鉴定,该被盗变压器价值人民币15600元。
在法庭上,李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承认了自己在3个月内伙同他人疯狂作案8起的事实。法庭经庭审质证、认证核实,被告人李某某对证据未提出异议。证据与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可证明查明事实,予以确认。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二次参与他人拆盗未使用的变压器二台,涉案金额18800元,数额巨大,六次参与他人拆盗正在使用中的变压器六台,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及破坏电力设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理由及罪名成立,对被告人李某某应依法治罪,适用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在公安机关对其盘查时,交代了主要犯罪事实,属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案件经合议庭合议后,遂作出了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