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常德市武陵区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件。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9日至5月16日,被告人张某单独一人或伙同他人三次窜至常德市春兰国际家居馆实施盗窃,被盗物品经鉴定总价值20542元,其中:科龙空调(5p柜机)外机铜管及所配电缆36米,价值5040元,美的空调(3p柜机)外机铜管及所配电缆6米,价值660元;夜光杯700ml白兰地酒14瓶,价值560元;沉香木手珠链18条,价值8640元;酸枝木手珠链12条,价值2400元;酷派s116手机一台,价值224元;cect手机一台,价值50元;宏基4552g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2616元;熊猫st-752d移动液晶dvd1台,价值352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结合其他量刑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